批发条款及细则

信贷和销售条款及条件

以下信贷及销售条款(“条款”)适用于Cocco Corporation Pty Ltd ACN 007 885 190(作为ND Treliving Family Trust ABN 44 682 103 598的受托人) (“公司”)向上述信贷申请(附件为本条款)中指定的客户(“客户”)提供的任何信贷以及任何商品或服务供应合同(“合同”)。客户声称包含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在此排除在外。客户每次向公司下订单,即表示客户接受本条款作为所订购商品或服务供应的依据。对本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偏离均须经公司书面同意。

  1. 订单:所有商品订单必须使用本公司不时提供的标准格式订单表格。客户首笔订单金额必须至少为 350 美元(不含消费税、运费及其他费用)。客户第二次及后续订单金额必须至少为 250 美元(不含消费税、运费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保留因任何原因接受或拒绝任何订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缺货。本公司对拒绝任何订单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客户在包装完成后要求更改订单,则需支付 50 美元的重新包装费。缺货订单只有在本公司和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被接受和处理。
  2. 取消及退货:一旦公司接受订单,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同意),客户不得取消订单,亦不得延迟发货或提货(视情况而定)。如公司同意在发货前取消订单,客户须向公司支付相当于取消订单金额百分之十 (10%) 的取消费,以及公司在订单取消前已产生的任何其他运费。如公司同意客户退回已发货或已交付的商品,客户须自行承担退货费用,且公司仅在客户支付相当于取消订单金额百分之二十五 (25%) 的取消费后方可接受退货。根据本条款退回的所有商品必须保持未开封状态,可再次销售,并保持原包装及原状。
  3. 付款:除非另有约定,所供货物的款项必须在发货前以澳元(AUD$)支付。如果公司已同意向客户提供信用账户,且客户未违反该信用账户的规定,则货款必须在公司开具该等货物发票之日起30天内支付,除非公司另有书面约定。根据本合同应付给公司的所有款项必须在到期日之前全额支付,不得扣除或抵销。公司只有在收到全额到账的款项后,方视为付款完成。公司可将公司欠客户的任何款项与客户欠公司的款项进行抵销。
  4. 价格:所有报价均以澳元(AUD$)为单位,不含商品及服务税(GST)、关税、其他税费及运费。如有上述费用,客户应支付(或如公司已支付,客户可向公司申请退款)。公司有权随时更改报价,恕不另行通知。客户必须在支付货款的同时支付所有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GST)、关税、其他税费及运费。公司保留对客户使用信用卡支付的任何款项加收1.5%手续费的权利。
  5. 利息:逾期账款的利息将按公司现行银行透支利率上浮3%计算。利息自公司开具相关发票之日起至相关发票款项全额付清之日止,按日计息。客户应按要求支付所有利息及未付货款,且客户特此承诺支付所有利息。
  6. 催收费用:如公司认为有必要为追讨客户到期款项而产生法律费用和/或其他费用,包括向任何催收机构支付的费用,则客户应承担该等费用。客户进一步确认,该等费用可能按佣金比例计算,最高可达欠款金额的25%,并明确同意支付该等费用,无论催收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如何。公司收到的款项将首先用于支付利息、费用和支出,然后用于偿还逾期款项。
  7. 送货:

7.1 如果客户未能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款项,公司将没有义务交付任何货物。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公司将安排货物运送至客户指定的澳大利亚首府城市市区,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必须按照上述付款条款支付所有运费和送货费(即,货物价格为工厂交货价 )。如果公司同意(在其认为合适的条款下)协助客户安排国际运输,则所有费用和风险均由客户承担。客户必须向公司提供其代理/承运人的详细信息,并负责提供所有后续转运指示。客户应赔偿公司因协助客户安排国际货运和送货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成本、责任、索赔和费用(包括律师费,按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实际费用计算),并应使公司免受损害,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除外。公司行为。

7.2 公司对交货时间或货物供应情况不作任何保证,客户确认公司对因交货延迟或未交货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间接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公司(或其货运代理)将负责卸货,风险由客户承担。如果货物准备就绪后客户无法或不愿接收货物,公司有权就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收取费用,或安排货物仓储,风险和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所有运输、仓储、重新入库及其他间接费用。公司可分批交货,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如果公司根据该通知分批交货,客户必须接受部分交货,并支付已交付货物所占购买价款的相应比例。公司未能交货并不构成任何一方取消合同的理由。

  1. 风险: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所购货物的风险自公司接受订单之日起转移至客户。若货物在所有权转移至客户之前发生损坏或灭失,公司有权在不影响其根据任何协议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的情况下,获得该货物的保险赔偿金。
  2. 拒收:客户必须在收到货物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任何与货物描述不符的情况(促销品除外),否则将被视为客户已接受交付的货物。客户在此期限后放弃任何拒收或撤销接受的权利。对于任何短缺或损坏的货物,如果公司认为该等货物的损坏并非由于与客户相关的可保事故或客户或其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或分包商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公司可酌情给予客户退款。客户必须遵循公司关于隔离或其他处理不合格货物的指示。
  3. 保留所有权:

10.1 在客户付清所有欠付公司的任何款项(包括货物的购买价款)( “欠款” )之前,每件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公司所有。在付清欠款之前,客户:

      1. 根据第3条的规定,受托人可以占有货物并以受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为公司持有货物;
      2. 必须确保货物已投保,并妥善存放或标识,以便与客户或其他人员持有的其他货物容易区分开来。

10.2 在应付款项付清之前,客户有权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转移、出售和以其他方式使用货物,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客户可以出售货物,但只能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和代理人(但客户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表示其是公司的代理人,并且公司不受客户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第三方合同的约束);
      2. 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公司所有,不转移给客户;
      3. 货物必须以能够清晰识别其为公司财产的方式存放,直至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4. 如果任何货物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化为收益,客户将为公司持有该收益,并且客户授予公司对客户处置货物后获得的所有现有和未来取得的应收账款担保权益

10.3 如果客户未能遵守任何条款和条件,则:

  1. 公司要求时,客户必须退回任何有未付清款项的货物
  2. 公司有权进入存放这些货物的场所,并扣押这些货物;
  3. 公司可以保留、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货物

10.4 如果《2009 年个人财产担保法》 (联邦)( PPSA )第 4 章原本适用于因本条款和条件而产生的担保权益的执行,则客户同意 PPSA 的以下条款不适用于本条款和条件的执行:第 95 条(移除添附物的通知),只要该条要求公司向客户发出通知;第 96 条(对整体享有权益的人何时可以保留添附物);第 121(4) 款(流动资产的执行——向授予人发出通知);第 125 条(处置或保留担保物的义务);第 130 条(处置通知),只要该条要求公司向客户发出通知;第 132(3)(d) 款(处置后账户报表的内容);第 132(4) 款(未处置时的账户报表);第 135 条(保留通知)。第 142 条(抵押品赎回);以及第 143 条(担保协议的恢复)。

10.5 根据《个人财产担保法》(PPSA)的规定,向公司提供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均须符合PPSA的规定。客户同意公司以公司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就本条款和条件中所述的任何担保权益在PPSA登记上进行登记,并且客户同意提供一切合理必要的协助以促成该登记。客户放弃就任何登记事宜接收核实声明通知的权利。

10.6 在本条款第10条中:

    1. 货物是指每张发票中所述的原始货物,并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还包括收益混合财产;
    2. 已付是指公司收到现金或已清算的资金,以完全清偿所欠款项;
    3. 以下词语在《个人财产担保法》(PPSA) 中具有相应的含义:账户、混合、收益、登记册、登记、担保权益和核实声明

  1. 信用账户:本公司有权随时自行决定暂停或撤销供货和/或信用额度,恕不另行通知。客户同意,如信用额度被暂停或撤销,应立即按要求支付所有与该信用额度相关的欠款。以多人名义开设的账户,所有账户持有人均承担连带责任。
  2. 保证: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公司对所供货物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与货物的适用性、状况、适销性、所有权、质量、设计、安全缺陷或符合性相关的保证。如果本公司无法依法免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2010年竞争与消费者法》(联邦)(第51至53条除外)或《1987年公平交易法》(南澳大利亚)所隐含的任何条件或保证而产生的责任,则本公司的责任应限于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由本公司选择),包括重新供应货物、修理货物、退还购买价款或支付货物修理费用。
  1. 免责声明: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客户免除公司因货物供应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包括间接损失或损害)、任何种类的费用,无论该等责任是基于合同、侵权或其他原因。
  2. 不可抗力:对于因超出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罢工、停工或其他工业骚乱、火灾、洪水、爆炸、内乱、政府干预等)导致的货物供应失败或延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管辖权:本合同应受南澳大利亚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如适用,还应受澳大利亚联邦法律管辖,客户同意接受南澳大利亚州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4. 所有权:本合同适用于申请日时客户的所有者和/或董事。客户同意在所有权结构发生任何变更后的七 (7)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进一步赔偿公司因客户未能通知公司任何此类变更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如果公司酌情认为客户的所有权发生重大变更,公司可以暂停或撤销所有信贷额度,并要求客户提交新的信贷申请。
  5. 信托:如果客户以信托受托人的身份订立本合同(无论该信托是否已向公司披露)(以下简称“信托” ),则客户将以自身名义以及作为该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对公司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此外,客户保证其有权根据设立该信托的文书的条款订立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
  6. 弃权:公司仅可通过公司签署的书面文件弃权,且任何此类弃权仅限于书面文件中提及的情况(如果书面文件中未提及任何情况,则仅限于过去的违约行为)。
  7. 总则:本条款和条件取代所有先前的条款和条件,公司可随时更改本条款和条件,恕不另行通知。